《“烏-昌-石”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烏-昌-石”區域大氣環境的工業污染、燃煤污染、機動車污染的防治與監督管理。其他大氣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治。
本條例所稱“烏-昌-石”區域包括烏魯木齊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圖壁縣、瑪納斯縣、塔城地區沙灣市、第六師五家渠市、第八師石河子市、第十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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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烏-昌-石”區域大氣環境的工業污染、燃煤污染、機動車污染的防治與監督管理。其他大氣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治。
本條例所稱“烏-昌-石”區域包括烏魯木齊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圖壁縣、瑪納斯縣、塔城地區沙灣市、第六師五家渠市、第八師石河子市、第十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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