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關于“烏昌石”區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二、執行行業和時間
(一)新建企業(項目)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及修改單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以及鍋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及修改單中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及修改單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二)現有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及修改單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以及鍋爐,于2023年12月1日開始執行本公告相應標準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及修改單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按規定時間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現行有關行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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