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征求《深圳經濟特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適用范圍及定義】深圳經濟特區內噪聲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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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及定義】深圳經濟特區內噪聲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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