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劃分原則
(一)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進行科學劃定。
(二)主要以城市規劃功能結構和城鎮集中建設區為單元劃分聲環境功能區。
(三)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四)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五)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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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原則
(一)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進行科學劃定。
(二)主要以城市規劃功能結構和城鎮集中建設區為單元劃分聲環境功能區。
(三)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四)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五)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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