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國家或廣東省對燃氣鍋爐發布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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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國家或廣東省對燃氣鍋爐發布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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